澳大利亚正推进国家环境法规修订,相关法案草案虽计划本周提交议会表决,但因未要求评估化石燃料项目的气候影响,使该国陷入法律、环境与政治多重风险中。这一关键缺失与国际国内司法共识相悖,可能引发大量诉讼。
2025年7月国际法院发布的里程碑意见已明确,各国负有“应有注意义务”,需评估化石燃料项目的气候危害及出口燃烧产生的“下游排放”。尽管该意见不具强制约束力,但已成为国际法层面的义务指引,气候影响评估不再是可选项。而澳大利亚修订方案未纳入此要求,既违背国际法精神,也与国内司法实践脱节。
澳大利亚本土法院已强化项目审批审查标准。此前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曾撤销煤矿扩建审批,理由是未充分考量温室气体排放影响;后续另一煤矿扩建申请也因同类问题被驳回。这些判例确立了气候影响评估的司法原则,适用于全国化石燃料项目审批,而联邦修订法案未回应这一司法要求。
政府提出的“保障机制”无法填补漏洞。该机制仅要求运营中的大企业减排,依赖质量参差不齐的抵消措施,既不覆盖项目审批环节,也不考量占污染总量多数的下游排放,更无法回答“项目是否符合气候目标与国际义务”这一核心法律问题。
此举还与全球司法共识脱节。国际海洋法法庭、欧洲人权法院、英国最高法院近年均裁定,项目评估必须纳入气候影响及下游排放。澳大利亚若执意推行现行方案,不仅可能遭遇国内司法审查和高等法院诉讼,还可能面临国际索赔。
更值得关注的是,这一政策矛盾还将损害其国际信誉——作为明年COP31峰会“谈判主席”,却推行与减排目标相悖的法规,且关键决策仍由部委自主决定,易受非科学因素影响。法规修订本是落实科学与法律义务的契机,若忽视气候评估核心要求,反而可能为环境危害大开方便之门。想了解更多木业信息,欢迎关注木材之家mucaihome.com。
